发布违法广告 暴龙眼镜关联公司被罚21.8万余元
2024-11-01 09:20:38

中国消费者报北京讯(记者孟刚)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发布因发布违法广告,违法万余暴龙眼镜关联公司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光学)近日被罚款21.8万余元。广告关联公司

记者发现,暴龙被罚处罚单位为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思明区局,眼镜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厦思市监处〔2021〕152号。发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调查,违法万余当事人雅瑞光学通过在新浪微博上注册及运营的广告关联公司名称为“MOLSION陌森眼镜”的账号2020年3月7日至2021年3月5日期间,发布直接或间接介绍关联公司销售的暴龙被罚12星座、花目、眼镜元梦境、发布斑斓、违法万余绽放系列隐形眼镜产品的广告关联公司图文及视频广告共计38条。

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发现,暴龙被罚上述38条广告中的眼镜元图片及视频素材,均为当事人通过自行运营的微博发布,不涉及其他运营及发布费用,故上述广告费用即为素材制作的相关费用,共计218310元。当事人发布的上述隐形眼镜广告,均未经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其中,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点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配图使用一名医师的肖像,并附带简介。

思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隐形眼镜为三类医疗器械,《广告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当事人通过运营的新浪微博账号,发布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所指,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请仔细阅读产品说明书或者在医务人员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当事人通过新浪微博发布的38条“陌森MOLSION”隐形眼镜广告,均未标明上述内容,违反该规定,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发布医疗器械广告的违法行为。

根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医师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当事人于2020年8月29日10点发布的话题为“#乘风破浪,为eye而战”的隐形眼镜互动式活动广告中使用医师的名义和形象,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构成《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违法行为。

据此,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市场监管部门对雅瑞光学处涉案违法广告费用一倍,即218310元罚款。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雅瑞光学成立于2009年7月,法定代表人黄法调,注册资本1000万元,主营生产、加工和销售眼镜、汽车镜及零配件(生产和加工限分支机构经营);网上销售眼镜、汽车镜、服装、日用百货及鞋帽等。

 

责任编辑:24

(作者: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