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追责汉阴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理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的汉阴财产罪案件。
被告人王某系A公司法定代表人,法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吴某诉至法院。擅自吴某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置查封产汉阴法院依法查封了A公司的已被财产,后法院判决由王某及A公司偿还吴某相应本金及利息。追责判决生效后,汉阴因王某及A公司一直未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吴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擅自在此期间,处置查封产王某擅自将已被查封的已被公司财产进行售卖,致使法院生效裁定无法执行。追责检察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提起公诉。汉阴
法院审理认为,法院被告人王某未经法院许可,擅自处置被查封的财产,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遂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被告人王某判处相应有期徒刑。
人民法院为确保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依法对涉案财产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具有法律效力,受到法律保护,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人都不得实施隐藏、转移、变卖等处置行为。本案中被告人擅自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不仅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无视法律、挑战司法权威,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
编辑:曾萌萌
编审:余涛 黄琪雅
终审:方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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